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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綠能與農業發展 適地適用活化利用不利耕作之農地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10.22
今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排除本縣口湖鄉104年原公告得設置綠能設施區域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近221公頃之農業用地範圍。

該區部份地主因無法再承租耕地作綠能容許申請使用,於今(22)日到縣府陳情,提出撤消口湖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公告等之相關訴求:
1.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撤銷3月16日之修正重疊區域公告並制定統一案件審查標準。
2.請縣府撤回經審查不符規定案件之駁退處分並採公開、透明審查所有申請案件。
3.請將公告第11區及第12區中間之荒廢無法耕種土地一併劃為綠能區域。


農業處副處長陳炳坊代表縣府接下陳情書,並針對民眾訴求事項回應如下:
1.針對不利農業經營區與漁業生產區重疊部分,已請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重新適地通盤檢討,縣府將積極協調相關單位盡速檢討並提報中央審查公告。
2.有關縣府辦理人民申請案,皆依法平等、公平、公正、公開審查,有關地主對於駁回未能接受之處,縣府會積極進行溝通、檢討。
3.針對訴求建議劃設之區位,縣府主動與口湖鄉公所溝通,依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規定,由下而上之劃設機制 提報審查公告。

陳炳坊表示,有關此次陳情訴求,係政府政策推動滾動式檢討之過程,因涉及中央、地方等多政府單位之權責,縣府為配合中央綠能政策之推動發展,除深刻檢討簡化相關辦理程序外亦積極協調各有關單位,加強橫向及縱向之政策聯繫,以期能達到農業、綠能雙首都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