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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 ~ 說給您知!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8.2.1
為保障建教生、實習生在職場權益不受損,雲林縣政府呼籲技術生到企業實習或訓練時,若企業要求簽訂其他非法勞動合約時,務必與學校或監護人討論,避免陷入工作陷阱;另雇主在招收技術生時,應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訓練項目、訓練期限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縣府勞工處張世忠處長進一步指出,為避免「假實習、真僱傭」狀況,勞工處會加強稽查,並將依具體個案進行查證,若確定有僱傭關係,且受僱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等都必須依勞基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了依法裁處外,也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技術生在訓練期間準用勞基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與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處強調,不管是建教合作生或是實習生,企業僱用技術生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規範,若在職場遭遇不適當對待,可以向各縣市勞工處申訴或請求協助,以確保自身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