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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嚴格檢測管控焚化再生粒料 僅限道路基底層且不得超過5成使用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8.03.20
今日上午縣議會臨時會中, 縣議員陳俊龍等關心縣內道路建設使用底渣的安全性,縣長張麗善說明並強調,工程中的基底層材料並不是底渣,而是經再處理的再生粒料,絕不含重金屬及戴奧辛,縣府嚴格檢測管控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請民眾安心。
張縣長表示,雲林縣垃圾委外處理部分得每噸換回1.8噸的底渣,面對如此的代處理條件,縣府因應則要求底渣如果未經處理不得回運雲林,經再處理去除重金屬及戴奧辛,每噸垃圾反需花1400多元,加上運費等,每噸垃圾處理費反更高。
張麗善強調,底渣經處理程序,再回運雲林的都是再生粒料,已無重金屬及戴奧辛。並與水泥混合固化,無安全上的虞慮,而且,再生粒料只能用在道路上,絕不可能用在近民生用水及養殖水源區,請縣民安心。
工務處長汪令堯也指出,再生粒料都經過固化處理,而且只用在道路的基底層,目前規定使用比率不得超過5成。
環保局長張喬維表示,外縣市代處理本縣垃圾須回運之底渣,目前皆委託再利用處理廠進行再利用處理後(係指焚化廠產出之底渣經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處理,並視其分類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之程序)製成焚化再生粒料,再由本縣環保局進行回運,作為公共工程摻配CLSM(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使用。
張喬維並指出,依據106年7月24日「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廠所在主管機關需針對所產之底渣進行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如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其底渣不得送再利用處理廠進行前處理;再利用處理廠進行處理後之焚化再生粒料,於再利用前,應依各類型品質標準規定項目,至少每500公噸檢測一次,檢測值超過各類型品質標準者,該批產品即不得再利用。雲縣府以更嚴格於「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之態度,針對回運之焚化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使用後,辦理周邊環境檢測作業,多次抽驗結果均符合並遠低於前述規定之品質限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