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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繼續推動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1.14

稅務局表示,「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為本縣第一個增加自有財源之稅收,於105年1月16日生效實施,本自治條例將於109年1月15日屆滿,特別稅課是配合地方財政需要增闢的建設財源,課徵年限至多4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重新辦理。

 

稅務局繼續推動該特別稅,「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業經縣議會第19屆第4、5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及財政部核備在案自109年1月16日起接續施行至113年1月15日止。

 

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利用地方資源營運而獲取利潤,其造成環境汙染及破壞自然景觀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對土石採取課徵特別稅,希望能藉由其獲得的利潤做適度回饋公益,以減輕負面衝擊。稅務局表示,這項特別稅主要的稅源來自中央管轄河川疏浚之土石標售,截至108年12月特別稅徵績已達8,398萬元挹注縣庫,用來提昇本縣縣民更好的生活環境與品質。

 

稅務局籲請經濟部水利署第四、第五河川局、本府水利處及各市鎮鄉公所等辦理土石標售機關、事業單位,繼續通報土石採取資料及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以利核實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共同努力增裕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