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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任意飼養或餵食臺灣獼猴,任意獵捕最高可罰30萬!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4.08

台灣獼猴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9日公告從保育類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一般類野生動物不能隨意獵捕,除非是基於學術研究或同法第21條規定,如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情況外,不得任意獵捕、宰殺,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請勿違法飼養獼猴請勿違法飼養獼猴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長吳芳銘表示,台灣獼猴幼猴很可愛、很討人喜歡,但隨著年齡增長會有發情期的生理需求,而人為餵食無法提供充足的營養及獼猴屬於群居動物有社交需求等我們人類無法處理的問題,且野生動物野性難測,也可能帶有狂犬病、疱疹B病毒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風險,其致命率不容小覷。

 

張麗善縣長呼籲民眾遵守三不原則:「不接觸」、「不餵食」、「不干擾」,更「不要飼養」,臺灣獼猴不應該被飼養、餵養,剝奪他在大自然自由的權利,導致喪失回歸自然生存及覓食之能力,恐侵入民眾住家領域,進行討食、搶食及破壞之行為。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則提醒民眾如有撿拾到幼猴或孤猴,請勿私自飼養或餵食,民眾若有發現上述情形,請通報1999或本府農業處進行專業之收容或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