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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福祉淨水與衛生
保障消費權益 雲林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及維持保單有效性

  • 發布單位:衛生局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3.29

近期食安事件頻傳,呼籲食品業者,為落實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責任風險分攤,及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行為上具更實質之保障,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下稱食安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之有效性,及應如實將投保情形填報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欄位,並上傳有效投保證明,亦鼓勵食品業者於其產品或執業處所公開揭示其投保資訊,讓消費者食得安心。

 

依據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另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分別如下:(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又前開公告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飲食更具保障外,更能展現食品業者勇於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並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安事件時的風險。

 

雲林縣積極捍衛食安與民眾健康,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之第三項目標「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衛生局提醒倘食品業者屬前開公告規範之業別及規模,則應完成「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如未依前開規定投保,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如非屬前開公告規範對象者,則尚無強制投保,惟仍建議食品業者基於自主管理之責任及對消費者實質之保障,可自願投保,詳細法規資訊可逕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路徑: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32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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