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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於103年10月25日辦理保母登記說明會

  • 內容:
    本府於103年10月25日辦理保母登記說明會
    為因應本(103)年12月1日保母登記制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分區說明會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26條規定。
    第 26 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
    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0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
    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
    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 發布單位: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