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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告依據:九一府社行字第九一O六OO六九O九號函頒發
內容:
雲林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九一府社行字第九一O六OO六九O九號函頒發
一、目的:
為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展社區民俗育樂活動及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婦女等福利社區化服務工作,提升社區民眾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及環境美化綠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八)內中社字第八八一四四五四號令修正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基金籌措: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每社區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民眾配合款至少新台幣十萬元整,不足部分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補助。
(二)補助資準:鄉鎮市公所補助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本府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於年度預算內酌編預算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書,函請鄉鎮市公所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補助後並核轉本府核撥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以先到先辦為原則,如申請社區數超逾年度預算時,則函復其俟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要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並依規定列入移交。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社區福利服務等工作。
(三)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裡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四)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動不得動用。
(五)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由社區發展協會併決算案提請會員大會討論審議,其會議紀錄應送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備查。
(六)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帳目等相關資料,鄉鎮市公所應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本府視實際需要得隨時抽查之。
(七)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鎮市公所代管或鄉鎮市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發布單位:社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