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

  • 公告字號:府環空字第1013607198號
  • 公告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內容: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噪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
    (八)非營業用卡拉OK
    二、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準同標準第六條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四日。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