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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 公告字號:府環空字第1013614184號
  • 公告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內容: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本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yunlin.gov.tw)網頁。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一)燃放爆竹。但屬緊急救難用途者及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四)使用擴音設施於非封閉式環境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使用擴音設施於公園內從事歌唱、跳舞及打拳強身等活動。
    (六)使用法器從事禱告、誦經等活動。但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或教會(堂)不在此限。
    四、學校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