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玆重申技師法第16條有關「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 公告字號:102年02月27日府採稽字第1027800305號
  • 內容:
    一、邇來發現部分工程預算書圖未經該科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而是由其他科別技師代為簽署,違反技師法第16條之規定,請各單位於審查預算書圖時特別注意。
    二、另部分委託技術服務及辦理設計競賽之案件,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業已組成專案團隊並經評選獲得優勝,惟所提預算書圖卻未由該團隊之技師或建築師簽署,而逕由其他技師或建築師簽署,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之規定,請各單位注意防範,避免同樣錯誤重覆發生。
  • 發布單位: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