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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 內容: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對於公告內容食品工廠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告隔日起30日內,逕向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陳述意見。
  • 副標題: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