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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

  •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發布。
  • 發布單位:採購中心-行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