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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家庭用瓦斯爐檢驗結果!

  •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經濟部標檢局)合作,隨機採樣15件不同廠牌之家庭用瓦斯爐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檢驗結果,品質部分有1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標示部分有8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或商品標示法規定,對不合格之產品,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處理。
    家庭用瓦斯爐,是家庭必備的日常生活用品,惟偶有聽聞因使用此類商品而發生意外事件者,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市售家庭用瓦斯爐是否符合安全規範,於本(106)年2月起與經濟部標檢局合作,聯合派員赴各大賣場、零售商及網購平台等通路,隨機購樣15件不同廠牌之家庭用瓦斯爐,分別依據國家標準CNS13604「家庭用燃氣炊煮器具」之規定,進行「燃氣通路之氣密性」、「燃氣消耗量」、「燃燒狀態」、「電器點火性能」、「熄火安全裝置」、「油過熱防止裝置」、「熱效率」等7項安全檢測項目,並依據商品檢驗法、CNS 13602「家庭用燃氣器具構造通則」及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本次查核檢驗結果15件,品質檢測部分1件未符合國家標準;8件標示不符合查核項目;不符合內容如下述(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驗:
    (一)燃氣消耗量:計1件(編號5)不符合規定,該商品之實際燃氣用量7.58kW與標示值9kW相差-15.7%,超出國家標準規定之±10%。
    (二)「燃氣通路之氣密性」、「燃燒狀態」、「電器點火性能」、「熄火安全裝置」、「油過熱防止裝置」、「熱效率」等部分全部符合規定(其中「油過熱防止裝置」測試僅編號13適用)。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
    1.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後全部符合。
    2.未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件(編號11、15)。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
    1.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3件(編號4、10、13)。
    2.未標示製造商電話:2件(編號6、7)。
    3.未標示製造商資訊:2件(編號11、14)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違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經濟部標檢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儘速依法辦理,俾確保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家庭用瓦斯爐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之瓦斯
    爐商品。
    二、檢視商品是否標示製造商資訊、商品成分、製造日期等內容。
    三、檢視商品是否標示用途、使用、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四、使用瓦斯爐炊煮食物時,應保持室內通風狀態,避免造成缺氧或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
    五、為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建議於家中適當位置安裝一氧化碳偵測器,即時警報,多一份保障。
    六、應定期檢查瓦斯管之完整性及氣密性,如有彎折、破損、漏氣等情形,請儘速更換。
  •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