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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 入出境攜外幣、新臺幣、有價證券及黃金請依規誠實申報
內容:
配合洗錢防制法自本(106)年6月28日上路,關務署特別提醒國人出入境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請記得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處罰鍰。
該署指出,自6月28日起,旅客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逾10萬元現鈔。
三、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且超過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又該署對申報不實或隱匿未申報之貨幣現鈔,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處置如下:
一、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
二、新臺幣現鈔:如攜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新臺幣,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新臺幣沒入之。
三、人民幣:入境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超過限額,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 內攜出。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人民幣,沒入之;人民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人民幣沒入之。
四、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 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黃金: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六、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前開物品價額之罰鍰。
發布單位:新聞處-綜合宣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