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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溯溪活動安全查核結果」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今(106)年6月至7月間會同教育部等相關機關至新北市等 5直轄市及縣轄內溯溪場所,進行溯溪安全查核工作。共查核10家經營溯溪之業者,除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未符合規定之業者依法妥適處理外,並儘速就溯溪活動之法規及管理等進行改善。
臺灣溪谷景觀優美,溯溪漸成為民眾重要的休閒活動之一。惟溯溪活動常因天候或環境變化發生意外,教育部已於去(105)年8月4日公告「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行政院消保處於今年會同體育署及相關地方政府消保官、教育局及消防局人員,至新北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及花蓮縣溯溪場所,針對辦理溯溪業者之行前訓練、教練或指導員、配備、保險及退費進行查核。查核結果如下:
本次查核10家,現場有進行溯溪活動者8家,另有2家當日無溯溪行程,故僅針對其配備、保險及退費問題。查核結果情形如下(如附表):
一、行前教育說明部分
8家業者均有行前教育說明。
二、教練、指導員資格及帶領人員配置部分
8家業者現場均未提示教練及指導員證照(其中6家嗣後有補送證照,2家未補送);有2家業者帶領人員數量不足。
三、溯溪配備部分
(一)提供參與者配備:10家業者均符合規定,均有安全頭盔、救生衣及溯溪鞋。
(二)業者應配備物品:10家業者均以手機為通訊器材,其中1家藥品過期。
四、投保公共意外險或傷害醫療險部分
10家均有保險,有2家投保共意外責任險,其他6家分別有投保旅行業強制責任險或旅遊平安險。
五、退費部分
10家業者均有退費約定。
本次查核除請主管機關教育部督促業者改正外,並經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3次會議決議,請教育部辦理下列事項:
ㄧ、提升「應注意事項」之法律位階。
二、建立溯溪教練及指導員證照核發及管理機制,現場讓消費者可辨認。
三、 溯溪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 檢討溯溪配備是否足以保障參與者之安全。
五、輔導經營溯溪活動業者辦理商業登記,以利後續管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喜好溯溪活動的消費者,參加溯溪活動時,應選擇合格的溯溪教練或指導員,並檢視主辦單位或業者有無投保相當金額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同時要注意業者提供的配備及活動契約內容是否周全,以維護消費者自身之安全。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