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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收費須履保,歇業惡倒業者連保!
內容:
鑒於民眾為了升學、求職及考取證照,參加補習課程的風氣日益盛行,且補習班的收費方式多為一次全部繳納或分期繳納之預付型交易,一旦業者發生惡性倒閉或無預警歇業之情形,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督促教育部研訂補習班業者應提供履約保證相關規範,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4次會議通過,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補習班業者應以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或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提供履約保證,以維護消費者相關權益。
近年來與補習相關之消費糾紛居高不下,根據消保處統計,105年與106年「補習類」消費申訴案件已達6千餘件,其中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等補習班惡性倒閉及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等事件,尤為案件數大幅增加之主因。消保處乃請教育部修正現行「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規範,明定補習班業者應就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或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擇一提供相關履約保證。另外,考量補習費採「按月繳納」方式,將可大幅降低消費者承受的損失風險,並容許採按月收取補習費的業者,可例外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規定。
關於「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補習費可按月繳納
關於補習費的收取方式,目前實務上為一次全部繳納或分期繳納。考量補習班的經營型態與規模大小不一,所得適用之履約保證機制亦有不同;補習費如採「按月繳納」方式,消費者所承受的損失風險應可大幅降低,因而增訂「按月繳納」補習費之選項,並明定補習班業者採按月收費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規定,使消費者及補習班業者有所選擇與遵循。
二、補習班應提供履約保證
明定補習費非採「按月繳納」之補習班業者必須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且應就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或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等方案擇一為之。
補習班業者選擇「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方案作為履約保證機制時,當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補習班學員得在6個月內向加入該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其他性質相近之補習班換取等值之服務;該等值之服務除採一般授課方式外,並可利用多元之教學方式(如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辦理。
最後,消保處呼籲消費者應慎選合法立案的補習班,並注意有無依法提供相關履約保證機制。發現業者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時,可逕向地方政府之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如有相關消費爭議,可向補習班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