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宣導勿將「沉香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以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週知。

  •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二字第10705097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有關「沉香葉」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惠請宣導農民週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7年2月22日農糧秘字第1070207152號函辦理。


    二、「沉香葉」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惠請貴單位宣導勿將沉香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以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保證責任雲林縣雲林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本府農業處(農民團體輔導科)、本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本府農業處(企劃行銷科)、本府農業處(漁業科)、本府農業處(畜產科)、本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

  • 發布單位: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