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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自本(107)年度起停止辦理推薦本縣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參加臺灣省政府慈暉媽媽及模範父親代表表揚。

  • 公告依據:臺灣省政府107年3月22日府民社字第10716000231號函
  • 內容: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107年3月22日府民社字第10716000231號函辦理。
    二、本府自102年起響應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該府)為倡導家庭教育及發揚倫理親情,以建立溫馨祥和的社會,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社會各界推薦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中,經本府評審擇選推薦接受該府表揚,茲因該府配合組織及業務持續精簡政策,自本(107)年度起停止辦理「臺灣省慈暉媽媽及模範父親代表表揚活動」,爰本府推薦本縣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參加該府表揚自本年度起亦停止辦理。
  • 發布單位:社會處-社會救助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