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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高鐵票遺失 有補救方式!
內容:
「要搭車了,車票呢?」、「明明已持票上車,怎麼遇到列車長查票時,就是找不到票」等各種車票遺失的情境,對於常坐火車高鐵的旅客而言,不難有這樣的周遭經驗,然而,細讀鐵路法及鐵路運送規則後發現,即便有退票、運送遲延等事項之規範,就是沒有「車票遺失應如何處理」的規定;為周延維護旅客的權益及提供鐵路機構遵循之依據,交通部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本事項規範對象為「鐵路機構」,係指依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例如臺鐵、高鐵,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規範重點,則包括:
資訊應充分揭露: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及各項使用需知(例如定期票、回數票之使用)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
車票變更: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
退票辦理:旅客得持未經查驗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票,並應支付手續費;如係持經查驗之車票擬辦理退票時,則需具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或「經鐵路機構同意」之情事,始得辦理。
車票遺失之處理: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如是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始得乘車。倘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旅客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原車票票價之 %(最高不得超過80%)。
運送遲延責任:鐵路機構應即時將遲延事由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方式顯示;同時,鐵路機構並應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由於鐵路運送兼具大眾運輸功能,為使運送能發揮最大效能,對於無票搭車、退票手續費、車票遺失等事項,雖得允許鐵路機構依法令規定自定相關費用之收取或退還規定,惟仍呼籲各鐵路機構在遵循各法令規範之際,別忘了亦應提供友善之購(退)票與乘車服務,例如多元購(退)票管道之提供;此外,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旅客,記得買票或搭車時,車票一定要保管好,千萬不要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發布單位:建設處-工商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