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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生育津貼補助(108年修訂)

  • 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三、補助生育津貼金額如下:
    (一)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二) 一o八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之新生兒,第一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四、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領據(如附件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如
    附件三)。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 發布單位: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