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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第2期作起種植大蒜農友申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措施

  • 內容:
    一、自本(108)年第2期作起,種植大蒜之農友至公所申辦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大蒜)有案者,於隔年第1期作之「大蒜特殊生產環境維護期」可選擇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轉作種植地方特色作物,調整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至公所申辦旨揭計畫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大蒜)有案之農友。
    (二)實施區域:訂有大蒜特殊期之主要大蒜種植縣市;本縣大蒜特殊期-大蒜種植期為10/1-翌年4/30、大蒜生產環境維護期為5/1-8/31。
    (三)申辦土地:符合旨揭計畫基期年認定資格者。
    (四)種植大蒜農友需於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間至戶籍所在地公所辦妥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大蒜),並於翌年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申報轉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未辦理者無法適用。
    (五)前揭申辦農友應於申報土地所在地之「大蒜特殊期-生產環境維護期」期間,依申辦措施落實田間栽培管理作業;公所應於前揭期間進行現地勘查,符合勘查認定標準者,始得造冊核發轉作獎勵金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六)種植大蒜未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大蒜),而申報旨揭計畫轉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不適用本調整方案。
    (七)為免農民重複奔波,已至公所申辦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大蒜)者,視同已至農會完成大蒜種植登記,農友無需再至農會辦理種植登記。
    二、上傳「種植大蒜農友申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措施」宣導單張(如附件)供參。
  • 發布單位:農業處-農務發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