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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重申:民眾整地應經核准後實施,以免遭處100萬元以上重罰,宣導周知。

  •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政二字第1110519593號

     

    主旨:函轉經濟部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辦理。

     

    二、實施整地係「為其開發利用目的,而對現有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其態樣如農業使用整地、工程整地、建築整地及其他目的等之整地行為,均應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土石採取法立法目的係為「合理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防止不當土石採取造成相關災害」,爰應就土石之「採」與「取」2種行為態樣,均併予管理,蓋原賦存於地下之土石一經開採挖取動作,即脫離原賦存型態,影響土質結構,就涵養水源、維持地基穩固之原保育功能而言,已有受損,故其未經許可而涉挖掘土石之行為即已該當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之採取土石行為,核與是否為意圖不法所有之盜採行為或有無土石外運行為無關(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9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為避免民眾不慎違反本法而受重罰,請貴單位廣為宣導。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警察分局、本府各單位(本府主計處、本府水利處、本府人事處、本府行政處、本府社會處、本府政風處、本府計畫處、本府財政處、本府新聞處除外)、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本府行政處(請協助張貼公告周知)

     

    副本:本府水利處下水道科、本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本府水利處水利工程科、本府水利處防洪維護科、本府水利處水利行政科

  • 發布單位: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