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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10年2月23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849A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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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3 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849A 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保育本縣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縣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