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公告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停泊秩序及安全」公告乙份,請協助宣導周知。 說明: 一、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為期二年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