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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徵求112年度鳳梨加工廠商(第2次修正公告)

  • 公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112年4月20日農糧中銷字第1121134518號函。
  •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產之鳳梨。

    二、採購目標量:1,3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採購期間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8月 15日止(加工期限可至112年8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鳳梨果乾、果泥、果餡、果汁、蜜 餞、冰品、製酒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鳳梨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認 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或酒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以上,廠商倘有增加 採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70%以上者,得 向本府提出申請,轉呈農糧署中區分署同意後辦理。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鳳梨,成熟適度、果形 完整、無溢汁、無嚴重病蟲害、非肉聲果,且農藥殘留應 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規格:單粒重達90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 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九、補助標準: (一)加工廠以每公斤8元(含)以上向產地供應單位收購者,由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 及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3元/公斤。 (二)倘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 取。 (三)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 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 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六)為提升加工廠商於112年4月份鳳梨盛產期收購加工及貯存 意願,加工廠商於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期間,以每 公斤10元(含)以上向產地供應單位收購鳳梨並貯存者(貯存 型態含原果、半成品及成品),另依累計總收購加工重量分 級補助貯存費如下: 1、超過300公噸至500公噸(含)之數量補助貯存費2元/公 斤。 2、超過500公噸至700公噸(含)之數量補助貯存費3元/公 斤。 3、超過700公噸之數量補助貯存費4元/公斤。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 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 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 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查 核。 (三)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 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 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 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府申請補助款。

    十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不另補 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達本 府預定採購量(1,3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必 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加工廠商可 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2年8月15日前傳真並寄本府辦理(郵 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

  • 副標題:修正第二項採購目標量及第九點補助標準第(六)項內容。
  • 發布單位:農業處-企劃行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