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主旨:廢止「花蓮縣豐濱鄉大不岸溪及加塱溪封溪護魚及相關規定」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及
主旨:預告訂定「花蓮縣豐濱鄉大不岸溪及加塱溪封溪護魚及相關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內容: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預告事項:
(一)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禁止範圍:本縣豐濱鄉大不岸溪及加塱溪流域。
(三)禁止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禁止事項: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含垂釣、捕撈及徒手捕抓等方式)採捕水產動物。
(五)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等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六)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如下: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非營利行為,不受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公告規定之限制。
(七)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八)本公告禁止範圍及期限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重新檢討適度閉放及解除。
三、對於預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五日內向花蓮縣政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漁牧科)
(二)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512
(四)傳真:(03)8233682
(五)電子信箱:fkkoqjjo@h1.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