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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確診且已康復解除隔離,再次接觸確診個案是否會被匡列為接觸者?

1.曾確診個案,距當次確診發病日(無症狀,以確診採檢日計算)後3個月內,再次接觸到確診個案,如於暴露後無症狀或未出現COVID-19相關症狀,無須匡列為接觸者。
2.曾確診個案,再次接觸到確診個案,如於暴露後出現COVID-19相關症狀,且經研判非其他病因所造成,則建議進行快篩或PCR採檢,如檢驗為陰性,則無須匡列為接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