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聯繫行政相驗醫師到場評估死因,如找無行政相驗醫師,可洽醫院協助媒合行政相驗醫師。 2. 等候行政相驗醫師到場,醫師評估死因(若非病死或自然死,需報檢察機關司法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交付民眾。 3. 為快篩陽性者,由民政處委託之禮儀業者將遺體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密封,並運送殯儀館,遺體依傳染病防治法儘速火化(原則每日夜間8時至次日6時之間進行疑似或確診亡者之火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