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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漁船船員涉嫌走私疫區肉製品之處罰為何?

  1.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5-1條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依漁業法:
    (1) 涉案船員經關稅等機關核予處份且走私物品完稅價格在50萬元以上或經判決有罪者以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1條,依漁業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第1次核處收回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3個月,二次核處收回漁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6個月,第3次核處收回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年,第4次核處撒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2) 涉案船員經關稅等機關核予處分且走私物品完稅價格未達50萬元者,第1次予以行政指導,其後每次違規依個案收回漁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2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