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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里程碑-『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通過

雲林縣擁有全臺難得的「好風光」,再生能源豐富且深具發展潛力,平均日照達3.51小時,且每單位(瓩)的太陽能板每日平均發電度數可達3.66度以上,更為全臺各縣市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第一名之縣市,累計達465.88MW。雲林縣之再生能源發展,除既有之先天發展優勢外,近年更積極配合中央相關綠能政策推動成效卓越,提前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之目標。
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雲林縣政府也看到太陽能發電設施的發展問題,諸如台電的基礎電網及饋線設施不足的問題、還有在不利農業經營區域,民眾對於太陽能發電設施對於環境景觀影響及土壤水質影響的疑慮,以及廢棄太陽能板何去何從的問題。
目前太陽能業者於雲林縣申請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均須符合相關審查標準,縣府各單位也都以最嚴謹的態度做好把關的工作。然對於目前相關法令規範尚有不完備之處,縣府為積極運用能源優勢,開發與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群聚效應,並因應太陽光電設施管理之法源需求,於日前完成制定「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7月3日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審查三讀通過,可望為雲林縣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具體完善之規範,並樹立綠能里程碑。
雲林縣政府指出,「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係雲林縣再生能源管理之重要方向與依據,並據此制定設置地面型及水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區位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在設置完工後之環境維護與管理義務。其主要規範有幾大重點:首先,太陽能設施的建置必須以對地景、地貌影響最低為原則;其次,雲林縣為農業大縣,故對於土壤、水質的要求更爲嚴格,因此在業者進行太陽光電設施維護作業時,嚴禁以清潔劑的方式清洗太陽能板,以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第三,在目前中央尚未擬定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前,在本自治條例先建立除役保證金的制度,以確保除役之進行,如業者未履行回收義務時,其繳納之除役保證金充作該場址除役之支用,並明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時之相關罰責予以裁罰,同時要求業者必須善盡管理人的責任。
雲林縣政府長期推動綠能產業,配合前瞻基礎建設,更積極推動臺西綠能專區之各項政策,考量太陽光電設施之管理目前尚無專法來規範,訂定全台首部有關太陽光電設施管理之自治條例,俾利雲林縣政府展現積極管理轄區內太陽光電設施相關事宜之依據。藉由推動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及管理,更讓投資的業者有所依循,達成縣民、縣府、業者三贏的局面,共同朝向「農業、綠能」雙首都之願景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