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 系統衝擊分析報告(無需系統衝擊分析者免)。
- 不及 500 瓩初步/細步協商發電系統工程圖說。
-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 設置場所或地點之地籍位配圖。
- 併聯躉售登記單。
另外,依據 104 年 5 月 27 日業字第 1040006852 號函,基於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時,將另查驗該設備之雜項使用執照(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請領雜項執照證明文件)及設置場址之建築物、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本公司受理併聯審查時,無需查驗前述文件。惟太陽光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者,仍應於申報竣工前仍核對使用執照正本,俾憑辦理併聯運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