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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流程說明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按設備類型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為以下三型及檢附各文件:

  •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據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光電收件窗口為能源局)
  •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據電業法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影本。(光電收件窗口為能源局)
  •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2000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光電收件窗口視裝置容量而定)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三型太陽光電案件類型,受理案件可分列為
    1. 農業設施(畜禽舍、溫室、菇類栽培室等)結合光電。→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板,其農業設施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農業處),取得農業容許後,才可併同台電併聯審查同意書送件至光電收件窗口申請做太陽光電設施。(光電收件窗口視裝置容量而定)
    2. 一般屋頂型(含工廠屋頂)結合光電,無需取得農業容許。(光電收件窗口視裝置容量而定)
    3. 地面型(不利農業經營區),需取得台電併聯審查同意書、農業容許後才可申請同意備案。(光電收件窗口視裝置容量而定)
  • 以上屋頂施作太陽能板前,規劃架設太陽能板的設備未超過4.5公尺→申請免雜/建照(建管科);超過4.5公尺→申請雜/建照(建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