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民間立案組織(團體)補助雇工購料案件
經正式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協會及其他民間組織(團體)
就各補助事項之計畫,依考核表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經審查及查核結果未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者,本府得酌減或不予補助當年度及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
原則30萬元以下
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各項補助計畫,原則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