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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為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申請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 日 止可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依據:1.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雲林縣政府補助社會福利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補捐助原則。
    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1.維護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活動之權利,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品質及水準。

2.針對本縣主責之身心障礙福利議題,配合本府年度計畫、施政重點及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法規之精神,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之身心障礙者休閒及文化活動、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相關福利活動,如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身心障礙團體(機構)產能創新育成方案、手語翻譯服務等。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符合:

1.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2.雲林縣政府補助社會福利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補捐助原則。
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檢具公函、申請表及計畫書,函送本府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當年度經費若已用罄即截止受理補助申請。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依雲林縣政府補助社會福利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補助標準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


一、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 受理補助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 檢附「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助申請 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