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5月31 日止
*補助目的與項目: 為推廣培養民眾對文物美術欣賞興趣,提升美學生活內涵,本府受理113年度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含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個人、公私立學校、藝文團體辦理展覽展出活動之補助申請,並辦理展覽審查,通過者始予以補助與展出。補助項目為補助款。
*補助對象:個人、公私立學校、立案與非立案藝文團體(非立案藝文團體須以個人代表人為名義申請)。
*審查方式:由本府文化觀光處邀集美術專業領域審查委員,於進行各申請案之審查會議決議各案通過與否,通過者始安排展出檔期。
每案原則上予以補助新臺幣1-3萬元,視展覽規模與品質而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整。
*補助預算: 年度預算計新臺幣200萬元。 *補助執行期間: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審查通過各案檔期辦理。
*補助預算: 年度預算計新臺幣200萬元。
*補助執行期間: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審查通過各案檔期辦理。
*申請本補助案應使用「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且應於期限內提交申請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廳,詳情請見附件須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