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雲林縣政府獎勵影視製作補助要點第3點辦理:
(一)影片內容須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 縣具關聯性。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分鐘以上,且在本縣之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影片為電視連續劇者,應有五集以上,每集長度為三十分鐘以上,且在本縣取景 部 分 ,不得少於總長度之 四分之 一。
(四)影片為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電視電影、電視及電影紀錄片、動畫及其他形式之影片者,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五)短片類影片長度不限,但需提出拍攝計畫,在本縣取景或相關本縣之內容,其影片長度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二分之一。
(六)影片應有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與計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