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5 日 止
補助範圍為地方重要文化活動、推廣媒體識讀教育或與地方文化有關活動之拍照、攝影、錄製或政策性宣導等。
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及已立案一年以上之法人團體或地方公益團體。(請檢附相關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函、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當年度經費若已用罄即截止受理補助申請。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函、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當年度經費若已用罄即截止受理補助申請。
同一受補助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限;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一、申請者為鄉鎮市公所者視需求檢附「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 受理補助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