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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為辦理112年第19屆文化藝術獎徵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各獎項詳情請見簡章)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簡章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
  • 依據: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請參與徵選者依簡章各類別時間送件)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本補助案補助項目為獎金:

文學獎2類別、表演藝術獎3類別、美術獎5類別獎金之給付(含各類別首獎1名、第二名1名、第三名1名)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雲林文化藝術獎參選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住證明。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評審方式如下:

(一)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二)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獻獎必要時得另行安排訪談。(三)表演藝術獎、美術獎初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評審,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複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表演藝術獎)、徵件作品(美術獎)加以評審,並進行作品講評。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本獎各類獎金為固定。1.首獎:發給獎金80,000元(含稅),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20,000元(含稅),獎座及獎狀。 3.第三名:發給獎金10,000元(含稅),獎座及獎狀。 4. 優選:發給獎狀乙紙。 5.入選:發給獎狀乙紙。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獎金預算科目: 112年度預算-文教活動-文物及畫廊管理-獎補助費-獎勵與慰問

獎金預算金額: 新臺幣112萬500元整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