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請學校於期限前完成下列助理(人)員申請與資料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教科,逾限恕不受理。
(一)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助理人員服務」/「申請助理服務」:新增一筆申請,選擇「112學年度」「上學期」。本案申請表(含家長同意書)核章後併同經費概算表,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會審議通過(請檢附會議紀錄、簽到表)。
(二)並至本府教育處線上填報系統完成線上填報(https://neform.ylc.edu.tw/),並完成逐級核章(請下載核章)。幼兒園帳號與密碼預設為「全國幼生系統帳號」。
(三)為簡化行政程序,本次申請時數如與上次核定時數相同時(不含前次核定以一學期為原則者),除上述資料務必檢附外,其他學生資料可留校備查;如本次欲增列申請時數或前次核定以一學期為原則或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人
數減少者,請務必檢附學生其他相關內容電子檔(如診斷證明、IEP含行為介入方案、輔導紀錄、觀察紀錄、影片等佐證資料)。本案檔案請逕傳送至線上填報系統(檔案請命名如下:○○國中(小)-1.○○○「學生姓名」)。
二、審查方式:
(一)本縣鑑輔會得依據學生障礙程度、學校支援度、輔具使用或其他狀況,審核後核予服務時數。
(二)前項審核,學校應負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