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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為辦理「雲林縣女童軍112年小隊長訓練營活動」,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112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 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112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14日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本縣立案之童軍及女童軍團體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9萬元整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9萬元整(超出前項補助上限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


依據法務部1117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來函:

1、第(五)點「補助金額上限」部分:雖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但公告時已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仍符「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意旨。

2、第(六)點「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係屬機關團體之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未能確定全案預算金額時,於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得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助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