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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112年青年社團發展補助計畫,請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 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青年事務發展科
  • 依據:雲林縣政府112年青年社團發展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 日止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同一申請學生社團每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之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內容、地區及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本項補助經費之學生社團須經該社團所屬之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檢具相關文件函送本府提出申請,未經學校函送之案件本府不予受理。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一、補助內容及額度

本計畫以補助前開對象辦理具青年多元發展之人才培力、公開競技、公共展演及議題倡導等課程與活動為限,活動地點以本縣為原則。

同一申請學生社團每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之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內容、地區及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活動地區為本縣以外之地區,惟特殊情況者本府得衡酌以專案簽奉核准方式予以補助。

2.同一學生社團申請超過一案。

3.活動未呈現具體青年多元文化內容或執行方式。

4.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

三、應配合事項

1.獲補助單位之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以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指導單位:雲林縣政府」字樣。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雲林縣政府」「廣告」,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團隊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4.補助案件之計畫,將做為未來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四、經費核銷

1.受補助社團應依計畫鎖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一月份辦理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4)成果報告書。

(5)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2.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3.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即應全部繳回。

4.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辦理督導及考核

1.配合本案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等。

2.受補助者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機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3.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5.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應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6.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除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受補助者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補助案件。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2萬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