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內容及額度
本計畫以補助前開對象辦理具青年多元發展之人才培力、公開競技、公共展演及議題倡導等課程與活動為限,活動地點以本縣為原則。
同一申請學生社團每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之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內容、地區及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活動地區為本縣以外之地區,惟特殊情況者本府得衡酌以專案簽奉核准方式予以補助。
2.同一學生社團申請超過一案。
3.活動未呈現具體青年多元文化內容或執行方式。
4.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單位經費補助。
三、應配合事項
1.獲補助單位之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以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指導單位:雲林縣政府」字樣。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雲林縣政府」及「廣告」,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團隊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4.補助案件之計畫,將做為未來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四、經費核銷
1.受補助社團應依計畫鎖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一月份辦理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4)成果報告書。
(5)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2.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3.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即應全部繳回。
4.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辦理督導及考核
1.配合本案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等。
2.受補助者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機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3.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5.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應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6.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除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受補助者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