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者年齡需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並於本縣設籍,且於本縣新設立事業後三年內提出申請,所創立或所經營事業於本縣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府提出創業計畫申請補助金:
- 依法設立登記者。
- 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 補助金之申請應由所營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提出。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三年內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金累計超過二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 補助金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取得知能課程時數及技能資格:
- 知能課程時數:最近三年內政府機關或學校核發之學習證明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參與本府所規劃之青年創業知能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前開課程單一創業主題時數至多認列三小時。
- 技能資格為取得下列事項證明之一者:
- 參與勞動部、政府機關或依職業訓練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相關技能訓練達二百八十小時以上。
- 大專院校相關十六學分證明或高中職相關四十學分證明。
- 從事該行業達三年以上之勞工保險或相關投保證明。
- 中央主管機關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核發之該行業相關證照。
- 政府機關或學校等相關創業輔導、育成中心機構推薦或青創基地成員,並皆需輔導或進駐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