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辦理:
- 第五點「補助金額上限」部分:雖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但公告時已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仍符「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意旨。
- 第六點「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係屬機關團體之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未能確定全案預算金額時,於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得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上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資訊公開於相關網站。
- 檢附雲林縣政府補助公教退休團體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規定(含附表)、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