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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新聞處辦理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文化活動經費獎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5 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新聞處-新聞行政科
  • 依據:雲林縣政府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文化活動經費獎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5 日止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補助範圍為地方重要文化活動、推廣媒體識讀教育或與地方文化有關活動之拍照、攝影、錄製或政策性宣導等。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及已立案一年以上之法人團體或地方公益團體。(請檢附相關文件)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公函、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一式三份,函送本府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當年度經費若已用罄即截止受理補助申請。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同一受補助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限;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


一、申請者為鄉鎮市公所者視需求檢附「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 受理補助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