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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暨技術士證照計畫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勞工福利科
  •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 申請之補助項目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 合法立案之補習班所開設之公職考試補習課程。
  • 合法立案之駕訓班所開之汽車駕駛訓練課程。
  •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
  • 補助標準如下:
  1. 公職考試補習:
    1. 面授課程(含數位學堂)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最高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
    2. 面授課程(含數位學堂)中度、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學費,最高金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3. 函授課程,最高金額新台幣壹萬元。
  2. 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不含職業駕照):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不含代辦費),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2. 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不含代辦費),最高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元。
  3. 取得技術士證照:申請人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後,核發補助金一律為新台幣陸仟元。
  • 申請人僅能就公職考試補習、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或取得技術士證照補助項目中擇一申請補助,且以核准補助一次為限。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
  • 檢具領據請領補助款時須領有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且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
  • 未曾獲其他地方政府補助公職考試補習、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或技術士證照。
  • 公職補習、駕照及技術士證照取得時間均需為112年1月1日之後。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 (一)書面初審

  • 針對申請資料進行文件審查。
  • 文件缺漏者由承辦人員通知補件期限,補件未完成將函文或信件通知不符。
  • 文件齊備之申請者進入書面初審,未通過書面初審者不另行通知。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新台幣30萬元整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