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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為辦理「本府114年度展覽場館展覽暨補助申請案」補助,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自113年1月11日起至113年5月31 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
  • 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第1目及同點第2項。
    「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5點。
    「雲林縣政府推展文化活動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第2點第5款展覽業務推廣活動。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
公告事項-申請期間

自113年1月11日起至113年5月31 日止

公告事項-補助項目


*補助目的與項目: 為推廣培養民眾對文物美術欣賞興趣,提升美學生活內涵,本府受理114年度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含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個人、公私立學校、藝文團體辦理展覽展出活動之補助申請,並辦理展覽審查,通過者始予以補助與展出。補助項目為補助款。

公告事項-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個人、公私立學校、立案與非立案藝文團體(非立案藝文團體須以個人代表人為名義申請)。

公告事項-審查方式


*審查方式:由本府文化觀光處邀集美術專業領域審查委員,於進行各申請案之審查會議決議各案通過與否,通過者始安排展出檔期。

公告事項-補助金額上限

每案原則上予以補助新臺幣1-3萬元,視展覽規模與品質而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整。

公告事項-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補助預算: 年度預算計新臺幣200萬元。

*補助執行期間: 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審查通過各案檔期辦理。

公告事項-其他:請各單位視業務 性質酌增,無則免


*申請本補助案應使用「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且應於期限內提交申請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廳,詳情請見附件須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