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條暨「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規定,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用地間(係指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相互變更規劃。 2. 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應符合「各工業區內各種用地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之規定。 3. 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申請應備書件,請逕上下載或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索取。
本縣設置雲林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暨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為處理土地法有關土地糾紛案件,減少訴訟案件,釐清產權,促進土地利用,爰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設置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做為處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物分割糾紛)及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關土地糾紛案件(租賃糾紛)之依據。
本縣設置雲林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暨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為處理土地法有關土地糾紛案件,減少訴訟案件,釐清產權,促進土地利用,爰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設置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做為處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物分割糾紛)及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關土地糾紛案件(租賃糾紛)之依據。
「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財產,非屬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信託關係消滅情事,其登記原因用語為『買賣』;...」,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三七0號函釋有案,台端書詢依指定用途金錢信託取得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登記原因請依上開函釋,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每年一月一日分區公告。而「公告地價」則係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再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每三年分區公告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為考量民眾稅賦之負擔公告地價均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
雲林縣政府網頁首頁可尋得「公告土地現值查詢」按鈕,按此按鈕即可查詢本縣之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分割或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改變之情況,通常為土地坐落系跨區段,亦即一筆土地擁有兩個以上之區段地價。跨區段土地之地價系依據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故如分割或合併後,土地坐落變更為單一地價區段,則分割或合併後之公告土地現值亦會改變。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契約書正副本。 3 .權利書狀。 4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6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7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有關授權書格式請由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www.land.moi.gov.tw﹞之左半邊下載專區之地方類下載。
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a)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b)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c)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d)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耕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是項折價抵付之土地即簡稱為抵費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公告土地現值,系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查估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因為一般人之心態,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因此雖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明白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接近正常市價,但地方政府限於民意,考量大多數人稅賦負擔,多未能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使得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仍有差距。
公告土地現值偏離正常市價,將會影響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研擬土地徵收條例,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公布施行,條例中徵收補償地價採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不設限之方式補償(即以市價補償),對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當能更公平補償。 為使公告土地現值核實調整接近正常市價,政府近年來,除加強督導公告土地現值核實調整外,並採取下列措施予以改進: (一)督導各縣市政府確實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規定,在地價評議前應舉辦說明會,並聽取民眾意見,以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俾能接近市價。 (二)訂頒「不動產估價師法」。 (三)研修「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改進估價相關技術。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縣市主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地方財政,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通常地政機關於提送公告土地現值至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地價前,會先行公開舉辦公告土地現值說明會,(地點為各地政事務所)說明地價訂定過程,並接受民眾意見,彙整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作為評定地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