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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如何保障權益?
    • 96-11-04

    繼承人如有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 民眾使用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作業所需軟硬體設備為何?
    • 96-11-04

    使用者設備需求 (一)、系統支援IE6.0版以上之瀏覽器。 (二)、可攜式文件系統Adobe Acrobat Reader(繁體中文版)。 (三)、印表機。

  •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是否須繳納規費
    • 96-11-04

    須繳納 每公頃新台幣3000元整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算 超過1公頃以上每0.5公頃新台幣1500元

  •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該向何單位提出申請?又需檢附哪些文件?
    • 96-11-04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1式5份: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奉准興辦事業計畫依據〈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文件〉。 3.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或印鑑證明等〉

  •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應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 96-11-04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七三八Ο號函所明釋,本案請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 申辦耕地移轉登記,須要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 96-11-04

    申辦耕地移轉登記,雙方當事人需以買賣或贈與方式填寫契約書二份、申報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立契約雙方為二等親以內、或以贈與方式辦理時)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契約書 (正副本各一,正本貼契約價值千分之一之印花)。 三、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親洽該所或經公證、簽證者免附)。 五、完稅證明。 六、土地所有權狀(如已遺失,請檢附切結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申辦繼承登記之時機?
    • 96-11-04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二)已逾期或已被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仍可在列冊管理期滿前申辦繼承登記。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 96-11-04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地政士開業執照到期如何申請換發?
    • 96-11-04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 1.申請書 2.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專 業訓練30小時之證明文件。 3.身份證影本。 4.二吋照片乙張。 5.原核發開業執照。 6.規費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地政資訊有那些便民服務?
    • 96-11-04

    地政資訊可提供跨各直轄市、縣(市)查詢服務,也就是說可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查詢其他任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地籍資料或申請地籍(圖)謄本及地價謄本。電傳資訊也一樣可提供跨全國服務。

  • 地政電傳資訊服務服務時間為何?如何計費?
    • 96-11-04

    一、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點 至 下午七點 二、計費方式:登入一次同時查閱某地段某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一位所有權人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他項權利時以一筆(棟)十元計;如查閱同一地號二位所有權人及各所權人之他項權利時則以二筆(棟)二十元計;餘類推,而土地及建物係分別計算。

  •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 96-11-04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 如何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
    • 96-11-04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如何申請地政士開業登記?
    • 96-11-04

    申請地政士開業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正本及其影本 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 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96-11-04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六、證書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 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 96-11-04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二號七樓,電話:02-27554170)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 一、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三百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 其他證明文件。

  • 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
    • 96-11-0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 一、 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 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代銷經紀業者免揭示)

  • 如何辨識合法的地政士?
    • 96-11-04

    合法的地政士,應通過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後,與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 地政士法90年10月24日公布後,地政士事務所名稱應標明"地政士"字樣

  • 自耕能力證明書撤銷後,已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是否應返還?
    • 96-11-04

    按「查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三三Ο六號略以:『…於土地法第三十條刪除前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縱經發現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於該條文刪除後,亦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本案於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後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依上開函釋,應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爰此登記機關自無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本部89年6月2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1473號函所明釋,土地法第30條係於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30號令公布刪除,本案是否需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視該自耕能力證明書撤銷時點判斷。

  • 何謂「地籍總歸戶」?對財產隱私權有無影響?
    • 96-11-04

    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目前各地政事務所都已將資料送內政部,經檢核、校正完成後更正總歸戶。但您不用怕財產被別人知道,因為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