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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權人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時計算土地增值稅有何優惠措施?
    • 96-11-04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 96-11-04

    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a)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b)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c)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d)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耕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 什麼是抵價地?
    • 96-11-04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 什麼是農地重劃?
    • 96-11-04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 公告土地現值是如何產生的?
    • 96-11-04

    公告土地現值,系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查估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 公告土地現值接近正常市價,有何意義?
    • 96-11-04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縣市主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地方財政,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如何保障權益?
    • 96-11-04

    繼承人如有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該向何單位提出申請?又需檢附哪些文件?
    • 96-11-04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向縣政府提出申請,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應檢附下列文件1式5份: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奉准興辦事業計畫依據〈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文件〉。 3.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或印鑑證明等〉

  • 申辦繼承登記之時機?
    • 96-11-04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二)已逾期或已被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仍可在列冊管理期滿前申辦繼承登記。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 96-11-04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地政資訊有那些便民服務?
    • 96-11-04

    地政資訊可提供跨各直轄市、縣(市)查詢服務,也就是說可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查詢其他任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地籍資料或申請地籍(圖)謄本及地價謄本。電傳資訊也一樣可提供跨全國服務。

  • 如何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
    • 96-11-04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 96-11-04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二號七樓,電話:02-27554170)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 一、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三百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 其他證明文件。

  • 自耕能力證明書撤銷後,已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是否應返還?
    • 96-11-04

    按「查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Ο三三Ο六號略以:『…於土地法第三十條刪除前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縱經發現不合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於該條文刪除後,亦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本案於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後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依上開函釋,應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爰此登記機關自無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本部89年6月2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1473號函所明釋,土地法第30條係於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30號令公布刪除,本案是否需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視該自耕能力證明書撤銷時點判斷。

  • 何謂土地登記?
    • 96-11-04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 96-11-04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 何謂市地重劃?
    • 96-11-04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我家的祖厝是爺爺和其他親戚共有的,很多長輩都不肯好好協議處理該筆土地,請問我該怎麼辦?
    • 96-11-04

    有關台端詢為共有土地分割事宜乙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分為民法第824條、土地法第34條之2所明定,內政部業於91年12月4日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請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台端倘尚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逕洽該管地政機關,以資便捷。

  • 非都市土地分為哪幾種使用分區?
    • 96-11-04

    分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等10種使用分區。

  • 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時,確定有該門牌號碼,查詢卻出現『查無資料』,該怎麼辦?
    • 96-11-04

    由於建物門牌之建檔格式因縣市地所的輸入數字格式差異的緣故,如果以完全比對的方式,有時系統會查詢不到資料。建議如果碰到這種情形時,請先輸入路名(一定要先確認行政區沒弄錯喔),將查詢比數放大,利用模糊比對的方式作查詢。另外如果建物門牌號是經過整編,而所有權人還未做變更申請,則用新建物門牌號碼是一定查詢不到該門牌的地建號的。